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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新商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王丹清、顾斌与顾斌、顾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丹清,顾斌,顾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新商初字第66号原告:王丹清。委托代理人:李越明、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斌。被告:顾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丹清与被告顾斌、顾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庭外履行全部义务,于2015年2月12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丹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元、保全申请费370元,合计6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文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