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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上海嘉定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中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腾冉实业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1140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1140号原告上海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委托代理人吴斌、曹永琦,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被告上海腾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某。被告上海中发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王龙、毛维赫,上海富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被告刘某某。上列当事人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5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后被告上海乙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本院审查后驳回了其申请,后其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2014年12月8日、2015年1月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斌、曹永琦、被告上海中发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发甲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海乙公司(以下简称中发乙公司)、被告上海腾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某公司)、被告陈某某、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中发乙公司于2013年7月25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中发乙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0万元,期限为2013年7月25日至2014年7月25日。同日,原告与被告腾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腾某公司提供位于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XXX号XXX室、XXX室、XXX室的房产作为上述借款的抵押担保。原告与被告中发甲公司于2013年7月25日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由被告中发甲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外,被告陈某某、刘某某又向原告出具《个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函》,作为上述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3年8月27日,原告按约向被告中发乙公司放款1000万元。2014年5月19日,被告腾某公司、被告中发甲公司卷入重大诉讼中,属于《借款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情形,原告依据合同相关规定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据此现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中发乙公司归还原告贷款本金1000万元,偿付截止至2014年5月23日的欠息165000元;二、判令被告腾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三、判令被告中发甲公司、被告陈某某、被告刘某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庭审中,原告变更及增加其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中发乙公司归还原告贷款本金1000万元,并偿付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23日止的��息165000元及自2014年5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及按年利率23.4%计算的罚息;二、判令被告中发乙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35000元;三、判令被告腾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四、判令被告中发甲公司、被告陈某某、被告刘某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中发甲公司辩称,被告中发甲公司对原告与被告中发乙公司之间的借款约定是知晓的,对被告中发甲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实无异议。鉴于被告中发乙公司未到庭,要求原告对事实如实陈述并进行举证证明。如果原告确实将款项发放给了被告中发乙公司,而被告中发乙公司违约拒不还款,被告中发甲公司是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原告在诉状中陈述了提前收贷的理由,但被告中发甲公司没有看到相应的证据,故不同意原告提前收贷。对于律师费,被告中发甲公司不同意承担,且原告仅提供了85000元的支付��证。被告腾某公司、被告中发乙公司、被告陈某某、被告刘某某均未作答辩。原告补充陈述,因为原告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了律师费金额为235000元,并约定了分期支付的收费方式,即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支付8500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50000元,剩余的100000元,在执行阶段根据执行到位金额的1%同步支付。聘请律师合同约定的235000元律师费是必然发生的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中发乙公司于2013年7月25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中发乙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期限为2013年7月25日至2014年7月25日。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8%,逾期还款的罚息利率为按借款合同利率加收30%。还款方式为一次还款。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公历20日,付息日为结息日的当日。借款人承诺承担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或设定抵质押担保的评估费、鉴定费……律师费等费用。借款人承诺按时足额清偿借款本息。另约定了违约情形,其中包含“违背本合同所作的任何一项承诺的”,“借款人或担保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的”。违约责任中约定借款人违约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直至全部贷款及其利息。同日,原告与被告腾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腾某公司提供位于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XXX号XXX室、XXX室、XXX室的房产为被告中发乙公司的借款作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债权发生期间为2013年7月25日至2014年7月25日。担保的全部主债权最高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担保的范围为债权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同日,原告与被告中发甲公司签订《借款保证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中发甲公司为上述被告中发乙公司向原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同日,被告陈某某、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出具《个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函》,承诺为上述借款承担无限连带清偿和无限连带赔偿责任。约定保证函为不可撤销保函,自贷款发放之日起生效,直至本保证函项下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为止。2013年8月27日,原告向被告中发乙公司放款1000万元。2014年4月8日,被告腾某公司与原告就上述房地产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4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腾某公司、被告中发甲公司涉重大诉讼,故于2014年5月20日向五被告发出了提前收贷通知书,要求其在2014年5月30日前归还原告全部贷款本息、欠息、罚息。2014年5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为此次诉讼,约定给付律师费共计235000元,给付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支付8500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50000元,剩余的100000元,在执行阶段根据执行到位金额的1%同步支付。原告目前支出律师费85000元。另查,上述借款期间,被告腾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XXX号XXX室、XXX室、XXX室的房产被司法机关查封。被告中发甲公司、被告陈某某、被告刘某某在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涉有关借款合同及票据纠纷七案,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共计9000多万元。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保证合同》、个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函、抵押权登记证明、同城转账回单、提前收贷通知书、挂号信函收据、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电子回单、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中国裁判文书网下载)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中发乙公司订立的《借款合同》、与被告腾某公司订立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与被告中发甲公司订立的《借款保证合同》及被告陈某某、被告刘某某出具的个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函均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严格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向被告中发乙公司发放贷款。履行合同期间,被告腾某公司、被告中发甲公司、被告陈某某、被告刘某某涉及重大诉讼,原告有权依据合同提前收贷。且贷款期间,被告中发乙公司未按约支付利息,据此原告亦有权提前收贷。被告中发乙公司应提前向原告偿付借款本息。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虽然聘用律师合同约定的律师费总费用为235000元,但目前原告仅支出85000元,其余款项尚未支出,未构成实际损失,故被告中发乙公司应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85000元,对于原告的其他律师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在被告中发乙公司不履行偿付上述款项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中发甲公司、被告陈某某、被告刘某某承担保证责任,有权对被告腾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在最高债权额1000万元内行使抵押权。诉讼中,被告中发乙公司、被告腾某公司、被告陈某某、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乙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甲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XXXXXXXX元及偿付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30日止的利息人民币200000元,合计人民币XXXXXXXX元;二、被告上海乙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甲公司以借款本金人民币XXXXXXXX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3.4%计算的逾期利息;三、被告上海乙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甲公司律师费人民币85000元;四、被告上海中发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陈某某、被告刘某某对被告上海乙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中发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陈某某、被告刘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乙公司追偿;五、被告上海乙公司届时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的,原告上海甲公司可以与被告上海腾某实业有限公司协议以坐落于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XXX号XXX室、XXX室、XXX室的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总价款在人民币XXXXXXXX元最高余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上海腾某实业有限公司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乙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上海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4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89200元,由原告负担685.70元,由五被告负担88514.30元(五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筑慧审 判 员  顾敏华人民陪审员  陈品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嘉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2、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3、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2、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3、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4、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5、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部分由债务人清偿。6、第五十七条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7、第五十九条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8、第六十条第一款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审判长王筑慧审判员顾敏华人民陪审员陈品浩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吴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2、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3、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2、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3、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4、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5、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6、第五十七条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追偿。7、第五十九条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8、第六十条第一款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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