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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行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杨凤领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廊行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凤刚,农民。委托代理人,郜凤东,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凤领,农民。委托代理人齐学敏。被上诉人固安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培苏,局长。委托代理人关洁玫,河北环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凤刚因与杨凤领、固安县人民政府颁证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4)固行初字第18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杨凤刚与杨凤领达成和解协议,故上诉人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凤刚是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没有侵害到其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杨凤刚撤回上诉。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杨凤刚负担。审判长李石审判员金占永代理审判员王海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陈陆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