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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催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刘丽琳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丽琳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催字第17号申请人刘丽琳。申请人刘丽琳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5年2月12日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3272/21157956,票面金额人民币玖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4年11月12日,本票申请人为项进兴,本票出票行为江苏银行无锡诚业支行,收款人为刘丽琳,付款期限为贰个月的江苏银行本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刘丽琳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一刚审判员  孙佳蓓审判员  陈志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