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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温州秋诚服饰有限公司与徐忠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秋诚服饰有限公司,徐忠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商初字第59号原告:温州秋诚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勃申。委托代理人:孙成耀。被告:徐忠南。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秋诚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忠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温州秋诚服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秋诚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253元,减半收取12626.5元,由原告温州秋诚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谷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苗凡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