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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审刑执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罪犯董洪春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洪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审刑执字第00210号罪犯董洪春,男,1979年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现服刑于辽宁省铁岭监狱。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北新刑初字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洪春犯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铁岭监狱,于2015年2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洪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芳代理审判员 周 彤代理审判员 李喜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