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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崔洪亮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洪亮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洪亮,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周口市川汇区搬口乡。因涉嫌强奸,于2014年6月26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犯罪,于2014年7月10日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淮阳县看守所。辩护人邵云涛,男,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4)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洪亮强奸一案,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孟炳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洪亮及其辩护人邵云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崔洪亮在“盛世帝国”KTV唱歌后,强行带着陪唱人员赵某某至淮阳县南三环,期间崔洪亮采取暴力强行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性关系。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崔洪亮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崔洪亮辩称:我没有强行带走赵某某;没有采取暴力和她发生关系;打她两下是因为她骂我,她身上的伤是她跳车摔的,不是我打的;我没有插入她的下身。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洪亮犯有强奸罪,没有法律依据,崔洪亮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理由如下:一、被告人没有供述其有强奸行为。二、被害人的陈述只能证明与被告人发生了性关系,不能证明被告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三、本案的证人证言都能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是自愿离开的,被告人没有任何强迫的行为。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崔洪亮在“盛世帝国”KTV唱歌后,带着陪唱人员赵某某至淮阳县南三环,期间崔洪亮采取暴力手段欲强行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性关系,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强奸未遂。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户籍证明。淮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证明。证实:2014年6月26日4时5分,接一女士报警称,在大李庄南有一男子跟着她,一直哭,说不清具体地址,后电话挂断。2014年6月26日6时27分,该女士再次报警,称在王店街,指令王店所出警。2014年6月26日6时32分,接一男士报警称,他朋友在王店走失了(报警电话1513826****)。2014年6月26日6时34分与6时40分分别再次报警,询问派出所是否到达(报警电话1593946****)淮阳县公安局王店派出所出警经过。内容:2014年6月26日6时30分左右,110指令出警,称有一女子现在在王店街上报称被强暴。我所民警立即出警至王店十字街,见到受害人。受害人额头出血,一只眼睛上眼皮稍紫,人中出血,肿胀,胳膊及膝盖有擦伤。受害人上穿短袖上衣,下穿短裙,身上无泥水。淮阳县公安局涉案财物集中保管凭证。证实:被告人崔洪亮的涉案车辆已扣押。提取笔录。2014年6月26日上午11时38分依法提取了被告人崔洪亮所穿的黑色内裤。(6)提取笔录。2014年6月26日11时40分提取被告人崔洪亮阴茎及龟头擦拭物。(7)提取笔录。2014年6月26日11时50分依法提取被告人崔洪亮的手指血样一份。(8)提取笔录。2014年6月26日9时57分依法提取被害人赵某某阴道及阴道外侧擦拭物。(9)提取笔录。2014年6月26日10时58分依法提取被害人赵某某所穿的浅蓝色内裤一件。(10)提取笔录。2014年6月26日中午13时10分涛依法提取被害人赵某某的血样一份。(11)提取笔录。2014年6月26日13时20分依法提取受害人左右乳房的乳头擦拭物。(12)被告人崔洪亮通话记录。2、鉴定意见(1)周口市公安局法医物证检验报告。提供检材:赵某某浅色内裤一条,上有可疑斑迹,编为1号检材;崔洪亮黑色内裤一条,上有可疑斑迹,编为2号检材;赵某某阴道内擦拭物,编为3号检材;赵某某阴道外擦拭物,编为4号检材;赵某某乳头擦拭物,编为5号检材;崔洪亮血液一份,编为6号检材;赵某某血样一份,编为7号检材。鉴定意见:所送赵某某浅色内裤上检出人精液成分,未检出STR分型。所送崔洪亮黑色内裤上、赵某某乳头擦拭物上所检DNA是赵某某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所送赵某某阴道内擦拭物上,赵某某阴道外擦拭物上未检出人精液成分。(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淮公刑鉴伤痕(2014)552号证实:被鉴定人赵某某损伤程度经本鉴定小组讨论后认为,评定为轻微伤。与淮阳县公安局王店派出所出警经过相互印证,被害人身上多处擦搓伤。能够证实被害人身上的部分伤痕的形成原因。(3)周口市公安局法医物证检验报告。检材情况:豫PWC6**车内毛发一根;崔洪亮龟头擦拭物一份。鉴定意见:所送检豫PWC6**车内毛发、崔洪亮龟头擦拭物未检出STR成分。3、辨认笔录。被害人赵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崔洪亮。4、试听资料,电子数据。依法提取110指控中心报警录音。5、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王店乡李庄村南三环柏油路上情况。5、被告人崔洪亮供述。昨天夜里十一点钟我和朋友杜林去盛世帝国唱歌,一个坐台小姐陪唱,凌晨两三点的时候结束。我们三个人和盛世帝国的一个女经理,一个男经理,一个男服务员共六个人去润德北边的夜市吃饭。我喝了五六小瓶啤酒,那个女的也喝几瓶啤酒。大约凌晨四点,我开着我的白色面包车,拉着杜林和那个坐台小姐去玩,杜林在周淮路新街路口有事先下车了,然后我开车拉着那个女的一路到王店北边的三环东西路上。想着她反正是坐台小姐,出去了可以包夜,给她点钱,和她发生性关系。我下车后,问她愿意玩玩不,要是愿意的话,刚才我朋友欠她的小费我一块给她,她说可以,总共700元钱。说话期间,我也坐到她左边,也就是驾驶室位置后面,紧挨着她坐下了,用手掀开她的裙子,摸她的大腿和阴部。她还一个劲的说可真是700块钱,我又说钱不会少你的。之后,她自己就脱掉了内裤,我把自己的裤衩拉到膝盖部位。她用手拿着我的阴茎揉揉,又放到她的阴道旁边摩擦了几下,后突然提出先付钱再做,我当时很不耐烦的说先做再付钱,她不同意。我又说到底多少钱,想让她降点价,她还坚持700元。我一怒之下说“你那屌脸也值700元?”她说:“你那屌脸值。”顺势赤脚蹬了我的膝盖,我就火了。上去朝她脸上打了一巴掌,她就拽住我的衣服不丢,我用手朝她的头上捶了两下,朝她的脖子上使劲推了一下,她滚到车脚垫上了。我关上中间的车门,开车准备回淮阳。那个女的在后面哭着让我停车,还打电话,我停车,把手机给她抢了过来,当时没有在意手机有没有摔坏或捏烂。我开着车继续走,她又伸手把她的手机拿走了。她在后面喊着让我停车,说不停就跳车了,我说你吓唬谁呢,话音刚落,就听见扑通一声,我赶紧停车,发现她拉开车门跳了下去,当时在地上趴着,当时天还不亮,我赶紧把她抱上车,又回去把手机给捡过来。我看见她上嘴唇肿了,人中部分还流血,胳膊肘、膝盖上均有擦伤,头部有伤没有我没有在意。我的阴茎没有插入她的阴道里,也没有射精。6、被害人赵某某陈述。我在KTV主要是陪客人唱歌、喝酒。昨天晚上十点多,两个男的去盛世帝国一楼唱歌,一个姓杜的男的和崔洪亮点了我和我的同事“亚子”去陪唱。亚子在那十几分钟后,崔洪亮给了她100元钱,让她走了,一直到凌晨两点左右才结束。然后我们三个,和公司经理洋洋,还有姓张的经理,一个男服务员去润德北边的夜市吃的饭。崔洪亮喝了小瓶劲酒的一半。我喝了两杯扎啤,崔洪亮结的账。洋洋经理问我回去不回去,我说小费还没有给。吃饭期间我给他们要,崔洪亮说不急。姓杜的开着车拉着我和崔洪亮的走到盛世帝国南边的十字路口,姓杜的下车了。崔洪亮开车,我在中间那排坐着,中间姓杜的那个男子给我打电话问我们到哪了,我也不知道,看见路牌是王店,他说一会还过去找我俩。挂了电话,我让姓崔的停车,他不停,我就打了110报警电话,说我被一辆白色面包车拉着,那个人不停车。当时是凌晨4点3分。姓崔的就在路边停了车,拉开左后门就抢我的手机,手机屏幕被他捏烂了,我不给他,他用拳头朝我的头上打了好几下,抓着我的头发朝车门上撞,鼻子下面人中的位置上还有伤,流血了,左眼上面的额头上也有伤,左眼眶紫了,右胳膊小臂上也有擦伤,脖子上还有他掐时留下的伤痕,腿上也有皮外伤。我一个劲的求饶,后来他才住手,然后开始脱我的裙子,把我按在中间的座位上,没有脱我的上衣,他的阴茎插入我的阴道,抽插了约几分钟后拔出来了,我也不知道射精没有。他强暴我之后,开车又走了一段时间,我睡着了,等我醒来,走到王店街上了。那个男的问我渴不渴,喝啥水,然后他下车去一家小超市买水去了,我就赶紧跑到路边的水果摊藏起来,老板让我藏他屋里。我又打了110,一会儿,老板说警车来了,我就去派出所了。崔洪亮刚开始说去周口玩,我不同意,让他停车,他不停,我一报警他就把我打了。在强暴我时没有撕扯我的衣服,当时直接把裙子和内裤脱掉了。他是打完我之后发生的性关系,发生关系过程中没有殴打我。7、证人发言(1)证人金某某的证言。今天早上大概六点多我听说赵某某在王店派出所呢,然后我就给赵某某打电话,听到赵某某在哭,并且说她挨打了,她说头上和身上都打青了。经理洋洋问崔洪亮到底咋回事,崔洪亮说他报警了,某某在王店派出所呢,并且俺经理问崔洪亮打她没有,他说没有。随后崔洪亮开着他的五菱之光白色面包车拉着我和经理洋洋去王店派出所,到那我看到赵某某满身是伤,就问她事情的经过,我还未问完崔洪亮就过去了。这时赵某某说就是这个人打的她,随后公安局的人就把崔洪亮抓着了。(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那天凌晨大约零点以后,其和赵某某一同在盛世帝国房间陪客人两个男子唱歌,其在房间大约一、二十分钟00:30左右离开房间。走时赵某某和两个客人还在房间,第二天今天早上听经理说人家打赵某某了。证人郑某某的证言。今天凌晨我和赵某某,胖子及其一个朋友,经理张永亮等人一起吃的宵夜。当时是大棚街夜市约3点左右,我和张永亮等人先走了,赵某某和胖子,胖子的朋友还在吃。在夜市上胖子喝的劲酒,赵某某喝了两杯啤酒。我们几个让她回去,她说胖子该给的小费还没有结,我说我们几个给你要,她说没事,让我们先走。早上大约六、七点钟的时候,姓崔的胖子到盛世帝国找到我和金秋节等人,说找不到赵某某了,我给赵某某打电话,她在电话说:“他打我了,我现在在王店派出所里面”我和金秋节陪着胖子一块去王店派出所,路上我问胖子,他说:没打,是她自己从车上跳下来的。他说找不到她了,也报警了。我在王店派出所见到赵某某,她身上好多伤,脸肿了,人中那有血迹,腿、胳膊上、头上都有伤。他们俩干啥去了我说不了,赵某某说胖子强奸她了。(4)证人杜某证言。大约夜里十一点半的时候,崔洪亮开车接我去盛世帝国唱歌去了。在房间里唱歌叫了两个服务员。其中一个女孩没有多长时间就走了,崔洪亮还给那个女孩100元小费,赵某某一直陪着我们俩,并把她的手机号给我了,让我以后再来就点她。崔洪亮口头说的是给赵某某200元小费。约凌晨两点多我们从房间里出来的。有我和崔洪亮,某某,盛世帝国的三个员工,两男一女,共六人去高杰粥棚吃宵夜去了。凌晨3点结束的,盛世帝国另外三个人提前走了。吃饭时崔洪亮喝一两劲酒。俺三人一块从夜市出来到西关新街路口我下车了,崔洪亮带着赵某某开着车就走了,我不知道赵某某为啥上崔洪亮的车。当时大概是凌晨四点左右。后来我打崔洪亮的电话,他说没事。我怕有啥事,又给赵某某打电话,问他们在哪?电话通了,听不清他们说话。我不放心,隔几分钟我又给赵某某打电话,电话通着,我听不清,再后来我就到家睡觉了。(5)证人郭某某证言。我在王店乡十字街东北角卖水果。那天早上,具体几点记不清了,我正准备出摊,忽然从外面跑过来一个女的,披头散发,脸上都是血,一直给我说一会有人来找我你别吭声。后来我在外面忙的时候,听见有一个男的说俺的人呢,也不知道谁说一句,谁见你的人了。没有过一会,王店派出所的来了,那个女的从俺屋跑出去上警车了。(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那天晚上,盛世帝国的两个男客人,在大厅里说请我们吃饭,然后给赵某某200元小费,去吃饭就给,不去就不给。我们几个也陪着去了,吃了饭后,男客人也没有兑现,我和洋洋经理劝过赵某某两次,要求和我们一起回去,我们出于好意,深更半夜一个女子,再说喝了酒也不安全,赵某某不同意,她说再等会,后来我和洋洋一起步行回家了,当时大概是凌晨3、4点左右。当天早上7、8点,胖子到我们这说赵某某失踪了,他找了一夜没有找到。(7)证人李某的证言。6月26日早上6点钟左右,我在盛世帝国门口见到崔洪亮,他说陪杜林的小姐不见了,他已经报警了,没有啥事。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洪亮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崔洪亮强奸妇女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未遂。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予以支持,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洪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 刘 芳审 判 员 : 马 骏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 鲁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