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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商初字第2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青岛思必得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王明基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思必得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明基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商初字第2393号原告青岛思必得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陈建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大海,山东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基,男,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XXX。原告青岛思必得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明基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思必得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45元,由原告负担,退原告2645元。审 判 长  熊 敏审 判 员  孙维同人民陪审员  傅 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