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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贵州仁达广顺电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州仁达广顺电脑有限公司,贵阳西科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38号申请人:贵州仁达广顺电脑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南明区公园南路7号东方大厦A幢22、23单元1-22-5号。法定代表人:袁德林。被申请人:贵阳西科网络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南明区瑞金南路28号。法定代表人:覃长。申请人贵州仁达广顺电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阳西科网络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贵阳西科网络有限公司的价值3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唐海涛自愿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仁达广顺电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唐海涛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人贵阳西科网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荣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洪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