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赡养费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白某(。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赡养费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2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白某自2014年起每年给付原告白某某赡养费950元。此款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2015年2月13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23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白艳顺给付2014年赡养费的义务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兆成审判员 吴明海审判员 陈传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