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州中民三终字第0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董为鑫与徐丽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丽,董为鑫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州中民三终字第0000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丽。委托代理人:王军,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为鑫。上诉人徐丽因与被上诉人董为鑫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丽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军,被上诉人董为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576号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廖春花审 判 员 邹 围代理审判员 吴祥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