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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政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原告陈九峰、周华军诉被告福建省政和一品红茶业有限公司、唐元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九峰,周华军,住所地福建省政和县新南庄三弄一排,唐元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政民初字第103号原告陈九峰,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住山西省绛县。原告周华军,男,1984年5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被告,住所地福建省政和县新南庄三弄一排,组织机构代码证56734942-2。法定代表人余仁贵,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唐元超,男,1983年6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射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九峰、周华军诉被告福建省政和一品红茶业有限公司、唐元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因被告唐元超未到庭,部分事实不清,需要补充证据,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政和一品红茶业有限公司、唐元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九峰、周华军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九峰、周华军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政和一品红茶业有限公司、唐元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九峰、周华军负担。审判员  郑和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丽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