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蛟民一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亓xx赵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68号原告:亓XX,女,37岁。被告:赵XX,男,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亓X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亓XX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亓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亓XX负担。审 判 长 赵    宏    国人民陪审员 王硕贤人民陪审员杨振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丹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