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民初字第00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石荣梅、赵海港与苏州旭名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荣梅,赵海港,苏州旭名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00146-1号原告石荣梅。原告赵海港。被告苏州旭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四明路8号浒墅关分区商务中心8室。法定代表人朱瑜,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石荣梅、赵海港与被告苏州旭名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苏州旭名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关涉众多小业主,裁判结果可能在本市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依法应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不动产华美花园位于苏州高新区文昌路277号,属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仅以本案可能在本市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而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没有依据,故被告所提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苏州旭名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苏州旭名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苏州旭名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耀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 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