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骆永新与黄达龙、黄如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网)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永新,黄达龙,黄如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民初字第1322号原告骆永新,男,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黄达龙,男,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黄如龙,男,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骆永新与被告黄达龙、黄如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小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永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达龙、黄如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骆永新诉称,被告黄达龙于2014年1月30日向原告借款14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3月15日,如逾期未还则应以每月的15日还款1000元至2014年12月底。被告黄如龙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还款。请求判令:一、被告黄达龙偿还原告借款14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黄如龙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达龙、黄如龙未作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证据即欠条1份,以此证明被告于2014年1月30日向原告借款14000元,并由被告黄如龙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欠条系被告黄达龙、黄如龙以借款人、担保人名义出具的,具有真实性,能够证明原告举证所主张的事实。经庭审认证,结合原告的陈述,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2014年1月30日,被告黄达龙向原告借款14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3月15日,如到期未还款应于每月的15日还款1000元至2014年12月底还清全部款项为止。被告黄如龙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其未与原告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诉讼中,原告自认被告黄达龙已还款5000元,并相应的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令被告黄达龙偿还原告借款9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综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黄达龙向原告借款1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借贷双方约定借款期限未约定利息,属定期无息借贷。被告黄达龙未按约定的期限如数偿还借款,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黄达龙偿还尚欠的借款9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被告黄如龙自愿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又没有履行保证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黄如龙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如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达龙追偿。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达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骆永新借款9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黄如龙对被告黄达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达龙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黄达龙、黄如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小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傅家谋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