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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莲商初字第2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潘丽建与艾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丽建,艾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丽莲商初字第2858号原告:潘丽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伟革。被告:艾小红。原告潘丽建为与被告艾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应建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周丽萍、周丽珍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潘丽建的委托代理人黄伟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艾小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丽建诉称:2013年3月8日,被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014年6月24日,被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4年8月24日止。对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艾小红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明、借条、中国农业银行凭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为:被告艾小红出具借条向原告潘丽建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借贷关系成立。由于双方对还款期限未作明确约定,原告可以随时主张被告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艾小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请的抗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依法作出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艾小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潘丽建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0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应建勇人民陪审员  周丽萍人民陪审员  周丽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谢建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