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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2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80-1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韩三龙,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现由被告杨某实际控制的车牌号为冀F×××××的吉利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现由被告杨某实际控制的车牌号为冀F×××××的吉利牌汽车一辆查封于定兴县北南蔡乡谭城村杨某家院中,查封期限为一年。在查封期间该车由杨某负责保管,不得隐藏、毁损、转移、变卖,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章定审 判 员  董桂仙人民陪审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