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144号原告:魏某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春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