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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赵世忠与叶莉萍、张礼君、禹州市财源车业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忠,叶莉萍,张礼君,禹州市财源车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95号原告:赵世忠,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木工,住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委托代理人:叶力心,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莉萍,女,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张礼君,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方早春,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禹州市财源车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禹州市。法定代表人:姚建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均,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世忠诉被告叶莉萍、张礼君、禹州市财源车业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世忠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世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世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世忠负担410.5元。审判员  彭正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