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吕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龚旭与西平县新广货运有限公司、王丙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旭,西平县新广货运有限公司,王丙洪,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严荣平,严瑞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吕民初字第61号原告龚旭。被告西平县新广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焦庄乡焦庄街。法定代表人张彦鹏。被告王丙洪。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火车站南50米路西。被告严荣平。被告严瑞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旭与被告西平县新广货运有限公司、王丙洪、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严荣平、严瑞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行为亦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9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朝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