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民二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安徽治宇建材有限公司与芜湖双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治宇建材有限公司,芜湖双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二初字第00048号原告:安徽治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法定代表人:陈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大连,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双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银发。被告:承运,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治宇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双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芜湖双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与被告芜湖双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签订购销合同时约定,如发生争议应由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且被告承运的居住地也在镜湖区,故该案应由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芜湖双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牧松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丹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的,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