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民申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郑贤义与万茂荣用益物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郑贤义,万茂荣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申字第000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贤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万茂荣。再审申请人郑贤义因与被申请人万茂荣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14)邮民初字第0096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4)扬民终字第01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按再审申请人郑贤义提供的地址向其邮寄询问传票。现经查询,该传票已在指定日期前被签收该传票已在法定日期前被签收,再审申请人郑贤义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再审申请人郑贤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金香平审 判 员  方 俊代理审判员  张高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戴 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