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遵县法刑初字第15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本案于2014年11月7日被遵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2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罗孝堂,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向小军,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检察院以遵县检公诉刑诉(2015)第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生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31日,被告人杨某某持D型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GP1**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黄某某,由喇叭往大坪方向行驶。7时23分,行至喇大线13公里+100米路段时,与何某某持A1A2型驾驶证驾驶停放在公路边的贵C088**号中型客车会车时,侧翻到道路右侧的旱地里。致贵CGP1**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损坏,驾驶员杨某某、乘车人黄某某受伤,后黄某某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遵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系胸腹腔脏器损伤致呼吸衰竭死亡。经遵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何某某负次要责任;黄某某无责任。另查明,经遵义县喇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之亲属达成了100000元的民事赔偿协议,黄某某之亲属并书面表示对被告人杨某某予以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人何某某、王X、陈X佳、胡X维、黄X、彭X燕的证言,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照片,遵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遵县)公(刑)鉴(法病)字(2014)100号鉴定文书,遵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遵公交认字(2014)第0008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据,交通事故谅解书,户籍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以上述事实指控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杨某某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的规定,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主动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等情节,可对被告人杨某某酌情从轻处罚。经调查评估,对其宣告缓刑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对其宣告缓刑。故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此,本院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小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梦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