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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夏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185号原告夏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以证据不足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夏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判员  郑崇高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妍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