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贾广起与卓永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广起,卓永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初字第01093号原告贾广起,男,1971年9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郝冠群,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柯,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工作人员。被告卓永利,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原告贾广起与被告卓永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月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广起及委托代理人郝冠群、李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卓永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广起诉称,2013年3月起被告在康庄望都家园、下板泉、儒林苑、格兰山水、大丰营等地承揽工程。我在上述地点跟随被告从事粉刷工作,被告欠我工程款62323元,被告于2014年1月30日给我写有欠条。我多次催要未果,只有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62323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卓永利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卓永利在延庆县康庄望都家园小区、下板泉村、儒林苑小区、格兰山水小区、大丰营村等地承揽工程,被告将上述工程中的粉刷工程承包给原告贾广起。原告从2013年3月开始施工,到2013年10月完工。被告给付了原告一部分工程款,尚欠原告工程款62323元。2014年1月30日被告给原告写有欠条。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未果,于2015年1月7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62323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述事实,有欠条一张、送达回证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承包建筑工程,将工程的粉刷工程承包给原告,原告按约定进行了施工,工程已完工,被告给付了原告一部分工程款,尚欠原告工程款62323元,被告给原告写有欠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62323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卓永利给付原告贾广起工程款六万二千三百二十三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百七十九元,由被告卓永利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月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雅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