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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徐某与邓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邓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184号原告徐某,无业。委托代理人陈茹,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邓某甲。原告徐某诉被告邓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淑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2001年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后相恋,因怀有身孕,双方于2008年6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6月30日生育儿子邓某乙。儿子出生后,被告经常不在家,并与其他女性有不不当男女关系。2011年10月11日,被告因赌博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玖佰元,该次处罚后,被告仍不思悔改,照赌不误,赌债累累。原、被告因怀孕而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被告不履行夫妻忠实义务,且有赌博恶习,其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邓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经朋友介绍后相识,2008年6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6月30日生育儿子邓某乙,儿子自出生后一直由原告父母带养。婚后双方聚少离多,但感情尚可。2011年10月11日,被告因利用麻将机进行赌博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玖佰元。原告自称被告因赌博欠下不少赌债而于2014年10月底离家出走。另查明,婚后双方按揭购买了位于抚州市环城南路延伸段天顺河滨花园3栋附属楼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11.81平方米,房产证号为抚房权证荆字第××号、抚房权证荆(公)字第××号。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常住人口信息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户口簿复印件、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临公(刑)决字(2011)第014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且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相恋多年后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婚前了解充分,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生育儿子,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婚后较少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今后能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共同度过眼前的困境,并多为年幼的孩子着想,双方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故对原告徐某的离婚诉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与被告邓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全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淑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