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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崔彦领与马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彦领,马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65号原告崔彦领,男,生于1977年1月22日,汉族。被告马勇,男,生于1978年3月1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彦领与被告马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彦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千零六十元,减半收取五百三十元,由原告崔彦领负担。审判员  刘吉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左利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