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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火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火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884号原告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漳浦县。代表人何清忠,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志民,男,住漳浦县绥安镇,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林火金,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林火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枝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宇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