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刑减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王建波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建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刑减字第74号罪犯王建波,男,1977年5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山河镇,现在大庆监狱服刑。2007年6月20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绥中法刑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附带民事赔偿11082.67元,刑期自2006年8月28日起至2021年8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经本院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大庆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本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建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27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鞠 元 凤代理审判员 张余代理审判员伍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路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