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中刑一终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慕芳、任满苍盗伐林木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慕芳,任满苍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宝中刑一终字第00129号原公诉机关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慕芳,曾用名慕广奇,男,61岁,1953年12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宝鸡市陈仓区。2004年11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3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监视居住,2014年1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陈仓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任满苍,男,33岁,1971年4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宝鸡市陈仓区。2014年5月28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审理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慕芳、任满苍犯盗伐林木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14)陈刑初字第00125号刑事判决,以盗伐林木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慕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以盗伐林木罪判处原审被告人任满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慕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陈刑初字第0012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瀚黎审判员 李少华审判员 侯多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云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