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执字第0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刚与周国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周国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第01152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周国广,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李刚与被执行人周国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广民一初字第016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1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承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