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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商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北京康基嘉华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于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康基嘉华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530号原告北京康基嘉华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关广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伊桂华,女,1982年3月10日生,汉族,该分公司人事部经理,住济南市。被告于欣,女,1985年12月2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康基嘉华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于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康基嘉华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康基嘉华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康基嘉华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康基嘉华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