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连执字第05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存飞、蒋明轩与何文波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存飞,蒋明轩,何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连执字第0514-1号申请执行人张存飞,。申请执行人蒋明轩,。委托代理人李秋生,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文波,。委托代理人王善涛,江苏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存飞、蒋明轩与被执行人何文波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的(2013)连商初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何文波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存飞、蒋明轩股权转让款150万元、违约金15万元,共计165万元。因被执行人何文波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张存飞、蒋明轩申请,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文波应付执行标的款为165万元,利息计69869元(2013年6月8日至2015年1月28日),诉讼费17688元,共计1737557元。执行费19775元。被执行人何文波分别于2014年1月10日付执行款30万元、3月28日付执行款10万元、3月3日付执行款10万元、5月6日付执行款20万元、7月30日付执行款10万元、共计80万元,已付申请人执行人78万元。余款957557元已全部执行到位并交付申请执行人。另查,申请执行人张存飞、蒋明轩承诺其执行款到位后,其拥有连云港万紫千红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股权(张存飞享有80%、蒋明轩享有20%)。由本院处置归被执行人何文波所有。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张存飞、蒋明轩申请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本案应结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存飞、蒋明轩承诺其执行款到位后,其拥有连云港万紫千红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股权(张存飞享有80%、蒋明轩享有20%),由本院处置归被执行人何文波所有。本院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连商初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张存飞在连云港万紫千红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享有80%股权和蒋明轩在连云港万紫千红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享有20%股权,归何文波所有。执行长 吕在春执行员 徐明山执行员 牟宗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