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韦永恒与徐亚引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永恒,徐亚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884号申请执行人:韦永恒,19*年*月*日生。被执行人:徐亚引,19*年*月*日生。本院在执行韦永恒申请执行徐亚引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本案义务,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做出的(2014)南民初(二)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 涛审判员 秦宏黔审判员 卢春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祯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