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王庆贵绑架罪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庆贵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55号罪犯王庆贵。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临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庆贵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自2007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罪犯王庆贵于2008年1月24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该犯共获二次减刑,累计减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4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王庆贵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庆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王庆贵自2013年7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考核16个月,被评为2013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获得8个综合表扬;2013年上半年获单项表扬一次,2013年下半年获单项表扬一次,累计获得10个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王庆贵原判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已主动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缴款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庆贵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庆贵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国丰审判员 唐 平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