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字第1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蔡某一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1048-2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女,1975年3月27日出生,回族,宁夏永宁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蔡某,男,1974年1月22日,汉族,宁夏永宁县人,无业,住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初字第16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蔡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某向申请执行人吕某某支付生活困难补助金5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承担执行费725元,合计558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蔡某在银川市永宁县有拆迁补偿款尚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蔡某在银川市永宁县的拆迁补偿款558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天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二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