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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2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启亮与北京首开荣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亮,北京首开荣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2840号原告王启亮,男,1983年5月2日出生。被告北京首开荣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北里东区1号1号楼三段五层。法定代表人李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启亮与被告北京首开荣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启亮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启亮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启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启亮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肖金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欣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