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金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支行与祁祥峰、常红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支行,祁祥峰,常红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金民初字第98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许乐生,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瑾,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祥峰,身份证住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被告:常红亮,身份证住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支行诉被告祁祥峰、常红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22元、保全费245元、公告费500元合计867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金留人民陪审员 周小燕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白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