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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761号原告刘某,女,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任某,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刘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任某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王 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向国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