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761号原告刘某,女,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任某,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刘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任某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王 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向国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