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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胡晓梦与威信县林凤镇翅管岩采石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梦,威信县林凤镇翅管岩采石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51号申请人胡晓梦。被执行人威信县林凤镇翅管岩采石场。本院在执行胡晓梦申请执行威信县林凤镇翅管岩采石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2万元。到期后被执行人只履行了1万元,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余下的1万元。因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3日自动履行了余下的1万元给付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信县人民法院(2014)威民初字第63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中定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承山审 判 员  熊启钧代理审判员  陶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明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