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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民二初字第0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宣城市宣州区惠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金达利液压有限公司、安徽海威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之二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宣州区惠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金达利液压有限公司,安徽海威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二初字第00035-2号原告:宣城市宣州区惠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管霭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储有雷,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正峰,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金达利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六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海威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曹正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市宣州区惠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达利液压有限公司、被告安徽海威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宣城市宣州区惠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作出(2015)宣中民二初字第00035-1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告安徽海威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2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或冻结。在上述申请过程中,宣城市宣州区惠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霭霞及其丈夫虞樟良向本院出具担保书,自愿以二人夫妻共有的位于宣城市区敬亭北路陶然新村四组团(盛宇名家)3幢裙房1【权证字号:房地权宣城字第00042109号,宣国用(2007)第5683号】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管霭霞、虞樟良提供的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该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管霭霞、虞樟良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区敬亭北路陶然新村四组团(盛宇名家)3幢裙房1【权证字号:房地权宣城字第00042109号,宣国用(2007)第5683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学军审 判 员  赵 萍代理审判员  王 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玉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