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中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王云强运输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六七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曲中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云强,男,1977年9月17日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农民,小学文化。未受过刑事处罚。因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抓获,于同年7月19日由师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日由师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师宗县看守所。辩护人许钥,云南宏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刑诉字(2014)第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云强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赟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云强及其辩护人许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7日7时许,被告人王云强驾驶云JB5X**白色宝来轿车从景洪市运输毒品至昭通市,次日10时许途经会泽县打鹰山检查站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在其驾驶的宝来轿车副驾驶位前储物箱内查获毒品两包。经称量和鉴定,该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1125克,含量为8.97%。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云强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云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许钥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王云强系受人雇用运输毒品,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王云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7日7时许,被告人王云强驾驶云JB5X**白色宝来轿车从景洪市运输毒品至昭通市,7月18日10时51分途经会泽县打鹰山检查站时,被查获。公安民警在被告人王云强驾驶的JB5XXX白色宝来轿车副驾驶位前储物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两包,净重1125克,含量为8.97%。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抓获经过,立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2014年7月18日10时51分,公安民警在会泽县待补镇打鹰山查缉点公开查缉时,在王云强驾驶的JB5XXX白色宝来轿车副驾驶位前储物箱内查获毒品两包,并将王云强抓获。该案由曲靖市公安局指定师宗县公安局管辖。2、提取笔录、称量记录及照片、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王云强驾驶的JB5XXX白色宝来轿车副驾驶位前储物箱内查获并扣押毒品两包,经称量,该毒品净重为1125克。3、理化检验鉴定书及通知书、毒品取样照片及登记表,证实被告人王云强运输的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8.97%。4、提取笔录、现场检测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王云强的尿液吗啡/甲基安非他明呈阴性。5、车辆行驶轨迹,证实2014年7月16日至18日云JB5X**车辆从普洱至景洪,从西双版纳至会泽方向行驶。6、住宿登记信息,证实2014年7月17日王云强在楚雄登记住宿。7、车辆租用合同及李某勇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6日王云强在普洱市吉安汽车租赁行租用一辆白色宝来车,牌号为云JB5X**。8、被告人王云强供述,证实2014年7月一个叫“海哥”的人叫他运输毒品去昭通,事成后给他40000元的报酬,并给了他114000元毒资购买毒品,他就叫一个叫“闵闵”的人联系毒品后,2014年7月15日晚9点多钟,他和“闵闵”在景洪市勐罕镇买了114000元的毒品。7月16日,他找“海哥”取车,车是白色宝来,牌号为云JB5X**。7月17日上午7点多钟,他将毒品放在副驾驶的储物盒内,就开车从景洪前往昭通,7月18日上午10点多钟,经过会泽县检查站时,就被警察查获了。9、户口证明及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王云强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无犯罪前科。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云强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125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云强如实供述其罪行,具备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六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云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王云强的刑期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29年7月17日止)。二、毒品甲基苯丙胺1125克,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柏桦审 判 员 邓义人民陪审员 孙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春-3-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