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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桃执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何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衡桃执字第56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何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何立冬已将租金46500元、案件受理费962元、本案执行费1267元,共计48729元交清,申请执行人张洪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院(2013)衡桃彭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衡桃彭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