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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民二初字第0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宣城市宣州区惠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金达利液压有限公司、安徽海威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之一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宣州区惠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金达利液压有限公司,安徽海威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二初字第00035-1号原告:宣城市宣州区惠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管霭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储有雷,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正峰,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金达利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六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海威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曹正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市宣州区惠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达利液压有限公司、被告安徽海威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城市宣州区惠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安徽海威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价值32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财产线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宣城分行,账号34001755108059999888)。宣城市宣州区惠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霭霞及其丈夫虞樟良向本院出具担保书,自愿以二人夫妻共有的位于宣城市区敬亭北路陶然新村四组团(盛宇名家)3幢裙房1【权证字号:房地权宣城字第00042109号,宣国用(2007)第5683号】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宣城市宣州区惠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安徽海威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2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学军审 判 员  赵 萍代理审判员  王 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玉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于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