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克兵与广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兵,广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34号原告:张克兵,住湖南省溆浦县。委托代理人:仲兆庶,广东红棉律师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浩云,广东红棉律师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罗志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在江,广东绥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克兵诉被告广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克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张克兵负担(已预付)。审判员 伍颖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颖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