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刘钢廷申请执行王加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钢廷,王加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刘钢廷,男,汉族,住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王加会,男,汉族,住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刘钢廷申请执行王加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商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加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加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加会以刘明龙名义在东营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有挂账的老河口油田老168新区产能建设地面工程站外管缆工程的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加会以刘明龙名义在东营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挂账的老河口油田老168新区产能建设地面工程站外管缆工程的工程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葛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牟传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