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周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榆刑初字第46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于吉林榆树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榆树市。曾因犯强奸罪,于2003年8月18日被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于2011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刑诉(2014)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铁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2日9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罗某某(未满十六周岁)窜至榆树市秀水镇大于街道金源装潢材料商店门口,盗窃周某某停放在商店门口的一辆黑色豪爵牌摩托车,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7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4年7月12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伙同罗某某窜至舒兰市法特镇杨公村三社,盗窃吕某某停放在其家院内的一辆红色三菱两轮摩托车。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000元。2013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榆树市环城乡三道村陈家湾屯田某某家盗窃一台电视机机顶盒。经价格鉴定,被盗机顶盒价值174元。2013年秋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榆树市保寿镇跃进村白家屯3组杨喜合家盗窃一台电视机机顶盒。经价格认定,被盗机顶盒价值675元。2013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榆树市闵家镇杨木屯4组赵某某家盗窃一台电视机机顶盒。经价格鉴定,被盗机顶盒价值178元。2014年4月15日晚,被告人周某某在舒兰市莲花乡二岗村梅家屯孙某某家院内盗窃一辆银豹牌摩托车。经价格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012元。2014年8月17日晚,被告人周某某在舒兰市法特镇魏家村十社耿某某家院内盗窃一辆黑色弯梁豪爵牌摩托车。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903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与罗某某一起盗窃的二起犯罪事实供认,对指控其盗窃田某某、杨喜合、赵某某家电视机顶盒及盗窃耿某某、孙某某家摩托车的犯罪事实有意见,辩称没有盗窃,从家中起出的电视机机顶盒是一个叫孙某某放其家中的,另两辆摩托车是与松原的张军赌博时给其顶帐的。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2日9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罗某某(未满十六周岁)在榆树市秀水镇大于街道金源装潢材料商店门口,盗窃周某某停放在商店门口的一辆黑色豪爵牌摩托车,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三千零七十二元。2014年7月12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伙同罗某某在舒兰市法特镇杨公村三社,盗窃吕某某停放在其家院内的一辆红色三菱两轮摩托车。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二千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本案系被害人周某某、吕某某、孙某某、耿某某报案到公安机关称,其摩托车被盗,后华昌派出所在讯问罗某某盗窃案时,其交代曾伙同周某某共同盗窃摩托车的事。公安人员在环城乡夏宝村周某某家将其抓获,此案告破。2014年7月10日、7月12日、4月16日、8月18日公安机关分别对周某某、吕某某、孙某某、耿某某摩托车被盗一案立案侦查。2.指认现场照片证实,罗某某指认盗窃吕某某和周某某家摩托车现场的有关摄像记载。3.检查笔录证实,2014年8月20日华昌派出所民警在周某某家搜查出三个有线电视机顶盒,在其母亲家仓房搜查出两���摩托车。4.扣押及返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8月20日从周某某处扣押两台摩托车和三个机顶盒,并于10月28日分别返还其所有人孙某某、耿某某、田某某、王某某和赵某某。5.被盗摩托车相关材料及其说明证实,被害人吕某某提供的摩托车合格证,周某某提供的摩托车购买发票及其行驶证,孙某某提供的购车发票,从周某某母亲处搜出的豪爵牌(弯梁)的使用说明书、保养指南及合格证一份。6.榆树市公安局华昌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因周某某卷宗不知去向,无法调取其判决书;从涉案物品找到其失主的过程说明及本案涉案人员张军、侯天宇及二乐子无法找到。7.户籍信息及证明证实,周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及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出具的周某某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1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二)鉴定意见榆树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物品黑色豪爵摩托车价值3072元,三个有线电视机机顶盒价值分别是675元、178元、174元,豪爵两轮摩托车价值3903元,银豹两轮摩托车价值3012元。红色三菱两轮摩托车价值2000元。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证言,我和福安五间房的一个人我们俩一起在秀水镇和舒兰的法特盗窃两台摩托车,一台是在秀水镇盗窃的弯梁子,我推着跑的,跑出挺老远他用钥匙打开,我们骑着跑的。在法特盗窃一台1**摩托车,晚上在一家的院内有两台摩托车,我进院推出一台摩托车,他用钥匙打开一下又打不开了,把线拔了对着了,骑着走了,摩托车都是那人处理的,这两台摩托车我得二三百元钱。福安五间房的那个男的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就是在两个月以前我到五间去马须子,他看见我了,我俩联系上的,他能有三四十岁。(四)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周某某陈���,我的摩托车被盗了,我来报警。2014年7月10日8点多,在秀水镇大于街道金源装潢材料店门口,我被盗的是一台豪爵牌黑色二轮摩托车,我们这叫弯梁子。车牌是吉A51U**,车架号是×××,发动机号XT021427。这台摩托车是2012年7月份在大于街道花五千八百元购买的。2014年7月9日晚上20时许,我把摩托车停在我家金源装潢材料店门口,然后我就睡觉了。2014年7月10日上午8时许,我就发现我家停在我家门口的摩托车被盗了。我就是正常把车钥匙拔下来了,没有其他别的锁。摩托车是2012年11月买的,当时花了五千八百元购买的。有发票,发票上边写着5000.这车就我自己骑,八成新。2.被害人吕某某陈述,2014年7月13日早上7点40分左右,我起来寻思上外面溜达去,走到我家正房北侧的院子里发现放在我家院子里的一辆红色三菱牌二轮摩托车不见了,我当时还以为是本村人和我闹着玩呢,于是我就回屋看看钥匙还在屋里吗,到屋里一看钥匙还在,我就知道我摩托车是被盗了,随后,我就打电话报警了。我的摩托车放在法特镇杨公村三社的我家正房北侧院里的西面。是一辆红色三菱二轮摩托车,车是我四五年前买的时候花了5700元钱,现在也就值2000多块钱。犯罪行为人从我家正房北侧的院大门进来的,因为我家正房北侧的院大门没有上锁。车的车架号是×××,发动机号是×××。车也就五六成新,我的摩托车购买后没怎么骑,始终用浴巾盖着。行程里程大约是二万五千公里。购买车的发票没有了。摩托车没有落籍,能正常使用。3.被害人田某某陈述,2013年3月份的时候,我和我丈夫魏文艺去黑龙江打工,3月末我回来发现我家房子的门锁被撬了,我家门锁是对鼻的明锁锁头,我发现放在我家中间屋里电视柜上的机顶盒被盗了,屋子也没有被翻动的���迹,我在出去打工时将电视放邻居家了,家里还有生活物品。我家是三间房带院套的,东边一间是厨房,西边还有两个屋。我和我丈夫不打工就在家居住。被盗的机顶盒是榆树市有线电视台的机顶盒,里面有卡,户名是我丈夫的名字。机顶盒是我花四百元在榆树市有线电视台办理的。4.被害人王某某陈述,杨喜合是我大舅哥,他最近没在家,我给他看家呢,杨喜合家被盗过,2013年秋天的一天,当时发现他家被盗了,我就去了,小偷把门撬开了,他家丢了个机顶盒,一个铜佛,还丢了几件衣服。他家有院墙,平时基本不回来住,回来就在家里住。屋里边都给翻了。5.被害人赵某某陈述,2013年9月18日我回家发现家中被盗了,在榆树市闵家镇杨木屯4组。我家电视机机顶盒和卡都被盗了,还有储蓄罐里有三百元左右的硬币,呢绒水套两三打,还有两三个旧手机(不能用的)。被盗的物品就在我家东屋,储蓄罐放在我家东屋木头箱子里,呢绒水套两三打也在箱子里,电视机顶盒没在电视上放着,我放在木头箱子里盖着。两三个旧手机在地桌上抽屉里放着。我家有被撬盗的痕迹,小偷把门玻璃扣开,把门锁别坏了,我家门按的是暗锁,小偷从里面别坏的,被盗的机顶盒就是闵家有线电视放的,花80元钱,去年新办的,储蓄罐里有三四百元钱,都是硬币,都是一元,五角,一角,一分,二分,五分的硬币。被盗的呢绒水套二三十元钱。被盗的旧手机有诺基亚的,另外两个不清楚,都是我使完不用的手机,我不要了,不值钱。总价值大约四五百元。我是2013年8月末离开家去九台干活,干了二十天左右,我是2013年9月18日回家发现家中财物被盗,门锁被撬开,屋内翻的比较乱,检查发现我家的电视机顶盒和卡被盗了,还有储蓄罐里面有三百��左右的硬币,呢绒水套两三打,还有两三个旧手机被盗了。我当时没有报案,我就告诉闵家镇有线电视了,他们当时就给我停了,今天接到电话说小偷抓住了让我取机顶盒我才来报案。6.被害人孙某某陈述,2014年4月16日0时30分许,我从莲花乡二岗村梅家屯修完手扶式车回来,我就看见院子里面摩托车没有了,以为我媳妇把车推下屋里去了,4月16日5时30分,我媳妇起来看见没有摩托车,她就问:车是否推下屋去了?我说,你在家问我,这时候就知道摩托车被盗了。我就来报警了。我最后一次看见摩托车是2014年4月15日下午一点多,摩托车是银豹牌的,2006年购买的。红色,八成新,型号是125,我车的脚踏板上包的胶带。没有牌照。我购买时花了5600元。车有发票,我拿来了。我家没有大门。7.被害人耿某某陈述,2014年8月17日14时许,我将摩托车停在我家院外门口,18时许,我出去散步回来,将摩托车推进院里,用我的一个绿色破大衣盖上后进屋看电视了,20时许我睡得觉。18日早上6时许,我起来发现摩托车被盗了,盖摩托车的破衣服被人扔在孙有利儿子家柴火垛上了。被盗的摩托车是十多天前买的,在法特镇街里付树红家买的,黑色豪爵弯梁两轮摩托车,没有上牌照。价值4380元。另证实,我被盗的摩托车的合格证和保养手册都放在我摩托车的储物盒里了,和摩托车一起被盗了。包括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保修保养指南,HJ110-A使用说明书。(五)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周某某供述,一个月左右的一天,罗某某在我们屯溜达,我看他不像好人,我把他叫住之后,罗某某和我实话实说了他就是偷。罗某某说整两个摩托车卖呗,我说你有地方整就整呗。我告诉他我叫周某某。我和罗某某盗窃摩托车想偷完自己骑。是罗某某说要盗窃摩托车的,我和罗某某说要偷就去外地偷,之后我俩从大坡去法特偷摩托车了。第一次盗窃是大约2014年七八月份的一天,也就是我和罗某某认识的第二天晚上九十点,我俩从我家骑摩托车出去的,我俩准备离开榆树市再溜达看谁家没人就偷点。我们俩骑摩托车到法特镇,具体哪个屯我不知道,罗某某看见一家院内有摩托车,罗某某进院把摩托车推出来的,罗某某没有将摩托车对着,罗某某拿一个绳子将偷的摩托车挂我摩托车上了,我拉着偷来的摩托车能有二里地左右出屯子,罗某某把摩托车整着火了,我俩一人骑一台摩托车就回我家了。罗某某说院内还有一台大赛,我说你咋不偷那台呢,还能多卖点钱。第二天我自己把这台摩托车卖废铁了,卖了一百二十元钱。罗某某偷车时我在门外的路上坐着给罗某某看着人。这次偷的是红色的二轮摩托车,什么牌的车我不知道,车上没有牌照。第二天有开车到我们屯收破烂的我卖给他了,是个二十多岁的男的和他媳妇开一个柴油三轮的,我不认识。卖车后我告诉罗某某卖了一百多元钱,罗某某也没向我要钱,我也没给钱。这一百多元钱让我零花了。这次盗窃的具体地点我不能找到了。在法特镇盗窃那台摩托车后的第二天晚上10点钟左右的时候,也是我和罗某某骑我的摩托车出去想溜门子盗窃,在秀水大于那罗某某往屯子走,我问他干啥去,罗某某说你别管了,不一会罗某某回来了,推着一台黑色弯梁豪爵两轮摩托车,我用线对,没对着火,我说这破玩意别要了,罗某某把摩托车对着了,我们俩一人骑一台回来到我家了。第二天这台摩托车也让我卖给那个收破烂的了,卖了一百三四十元。这次卖车的钱没分,后来罗某某说管我借二百元钱,我给他拿二百元钱。这次偷的��黑色弯梁豪爵两轮摩托车,没有牌子。在我家放着的三个有线电视机顶盒是松原的一个叫侯天宇的人放我家的。我不知道这些机顶盒是哪里来的,他为什么放我家我不知道。侯天宇二十多岁,我俩是在扶余火车站认识的,每次都是他来我家找我,我联系不上他。这些机顶盒不是我偷来的。我放在我妈家两台摩托车。这两台摩托车其中一台黑色弯梁摩托车是今年8月十多号我朋友张军给我买的,这车有手续,另一台红色125摩托车是今年七月份我花八百元在张军手买的,这车没有手续。张军欠我六千元钱,张军说他新买的摩托车要给我顶两千元钱,我就同意了,张军将这摩托车给我了,这两台摩托车都顶我欠款了,张军三十多岁,他家在松原江北的一个屯子的,我现在联系不上他。另证实,张军给我买的那台摩托车,保修本上有姓名是张军的,我看见了,连身份证号码都有。这车不是我偷的,大约我被抓前10多天的时候给我顶过来的,在我母亲处扣押的红色摩托车也是张军顶账给我的。这台车是在榆树五龙顶账给我的,大约顶给我能有一年了。当时五龙有个修理部的人都在场,我问他们的这摩托车值多少钱,他们说有手续的话能值3000块钱,没手续也就千八百的。这台车他给我顶1500元。五龙有个靠道北的摩托修理部,就在往扶余去的道上,道边那家,人我不认识。张军是松原螺丝屯的人,三十七八岁。黑色摩托车顶给我的时候二乐子在场,我就看了一眼,二乐子说顶就顶呗,反正也不能给你钱。在榆树北门那边顶给我的。我不知道二乐子他叫什么,都叫他二乐子,开一个灰色的捷达。张军说黑色的那个弯梁子摩托车他说是他买的,红色的摩托车他没说,我也没问。在我家扣押的三个机顶盒都是一个叫侯天宇的小孩拿我家来的。我在网吧认识侯天宇的,他家是哪的我不知道。侯天宇十八九二十左右岁。我也不知道侯天宇什么时候放的,他就说这东西好,我们那家家安有线电视,看啥时候卖了。侯天宇总在点点通呆着,英图一店二店。这三个机顶盒不是我盗窃的。另证实,我和罗某某的两次盗窃相隔也就两三天,在大于盗窃是先盗窃的。是罗某某说没钱,偷摩托车卖钱,我就同意了。我想和罗某某偷摩托车自己骑。这两次我骑的摩托车都是骑我的同一辆摩托车,这摩托车是我2012年在恩育乡街里花1500元买的,我被抓的前几天我骑这摩托车去扶余县五家站一家人家耍钱,我以八百元的价格卖给一个我不认识的也是来耍钱的人了,这摩托车车号我记不住,这车有手续。我看我盗窃的这两台摩托车每台不值三百元,我是当废铁卖的。这两台摩托车我都是在我家门口卖给收破烂的一个男的了,这人我找不到。放在我妈家的两台摩托车,其中黑色弯梁摩托车是今年8月十几号我朋友张军给我买的,这车有手续,红色125摩托车是去年七月份我花八百元在张军手买的,这车没有手续,以前我说是今年七月份卖的我说错了。黑色弯梁摩托车有保修卡,这保修卡被华昌派出所警察拿去了。这台摩托车没有发票、行车证、车牌。张军给我这两台摩托车的事没人知道。我家经常没人,我买回来后都是放在我妈家,我要是骑就去取,我要是出门我怕丢就放我妈家。我不知道这两辆摩托车的钥匙门改动过,红色的摩托车我问张军钥匙门和油箱为啥不是一把钥匙,张军说钥匙门钥匙是后配的。这两台摩托车我就想自己留着骑,红色的125我都骑一年多了我想卖了后骑这弯梁的摩托车。我和张军是耍钱认识的。在我妈家发现的两台摩托车不是我偷的。在我家放着的三个有线电视机顶盒是侯天宇放我家的,侯天宇什么时候放我家的我不知道。因为我家就他经常来,警察问我机顶盒是哪里来的,我想一定是他放我家的。我和侯天宇是2013年七月份在榆树市点点通网吧我上网时认识的,我以前是说在扶余认识的,是我记错了,我是在榆树市认识的侯天宇。在我家起出的三个机顶盒不是我盗窃的。我除了和罗某某盗窃两台摩托车外,我没有其他违法行为。我在九几年因为强奸被榆树市法院判刑九年,在镇赉监狱服刑,我减刑两年,2011年元旦前我刑满释放。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周某某对被害人田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孙某某、耿某某的陈述有意见,辩称上述被害人丢失的物品不是其偷的。经查,上述丢失的物品,均在被告人周某某家中起出,但其辩解两辆摩托车来源系松源的张军抵顶给其的欠帐所得,三个电视机顶盒系侯天宇放其家中,现张军、侯天宇经查找未提供证言,无法确定是否为周某某盗窃所得。故对公诉机关的后五起指控不予认定。对其他证据予以采信。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二次窃取他人财物,其中一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确定】、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五条一款【一般累犯】、第六十七条三款【坦白】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止。以上所判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立国代理审判员 于长娟人民陪审员 刘立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全艳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