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凉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闫某某、赵某某、芦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赵某某,芦某某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凉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凉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凉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1988年9月6日出生,户籍地内蒙古凉城县,捕前住凉城县,无业。2014年10月10日被凉城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6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凉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4日被凉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88年12月6日出生,户籍地内蒙古凉城县,捕前住凉城县,农民。2014年10月10日被凉城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6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凉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4日被凉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芦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80年5月20日出生,户籍地内蒙古凉城县,捕前住凉城县,无业。2014年10月10日被凉城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6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凉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4日被凉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凉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某、赵某某、芦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凉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忠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某、赵某某、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4年10月8日前,被告人闫某某和被告人赵某某电话联系打兔子。2014年10月8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电话联系闫某某到凉城县麦胡图镇庆丰打兔子,闫某某又电话联系被告人芦某某让带上电网一起打兔子。当日下午7时左右,被告人芦某某开上自己的车,带上自己的电网到闫某某的鱼店拉上闫某某到了居住在凉城县麦胡图镇闫某某舅舅家。闫某某开上其舅舅的面包车,拉上电网。到了麦胡图庆丰三队与五队之间,闫某某与芦某某二人将一片电网架设好,这时被告人赵某某骑摩托车赶到,三人又将另一片电网架设好,两片电网相距1000米左右。其中架设在麦胡图镇庆丰三队到五队公路上的电网有70米左右,其余在山坡的柠条丛中,架设好打开电源三人在面包车上等待兔子上网。当晚21时左右听到电网有声响,还有女人的骂声,三人意识到电着人了,闫某某和赵某某出去查看被电着的女人,芦某某关闭电源,被电着的乔某某腿部有一处烟头大小斑点。后被害人乔某某的儿子开车拉上乔某某和闫某某到凉城县医院检查,第二天到了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检查。经呼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被害人乔某某伤情为轻微伤。经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对捕兔电网测试(又名捕鼠器),在测试时间大于60秒,DC-U≥4.68KV,在测试时间大于600秒,DC-U≥8.52KV。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害人乔某某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三被告人给予经济赔偿,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三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乔某某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并已当庭履行完毕,被害人对三被告人出具了书面谅解书。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捕鼠器、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证人郑某某、王某某询问笔录、被害人乔某某陈述材料、三被告人的供述材料、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捕鼠器测试情况、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调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赵某某、芦某某在公共场所架设电网捕兔子,造成一人受轻微伤的危害后果,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三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对其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闫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赵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芦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作案工具(捕鼠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付璟平审 判 员  张 宁人民陪审员  贾效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鑫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