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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诚誉兴光电有限公司与武汉恒生光电产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062-1号原告深圳市诚誉兴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鸿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华卫,广东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恒生光电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中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芬,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深圳市诚誉兴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恒生光电产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因被告提出反诉,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刘海涛人民陪审员吴克胜人民陪审员陈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陈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