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韩耀东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耀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522号罪犯韩耀东,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梅山监区服刑。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以(2011)临刑重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韩耀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案经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2)阜刑终字第00022号刑事裁定,上诉人韩耀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韩耀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韩耀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3月至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耀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耀东减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